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51 號聲 請 人 潘信宏
潘約靜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撤銷調解之訴及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