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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5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57 號聲 請 人 吳坤鴻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53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忽略一審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且於案件審理期間聲請人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亦當庭撤回告訴之情形,系爭判決仍為有罪判決,違反一罪二罰原則等語。探其真意,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15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系爭判決既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