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58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適用民法第 76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投簡字第 57 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