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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5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59 號聲 請 人 廖文呈上列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7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之本件聲請狀,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經承辦審查庭於 112 年 8 月 31 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民字第 824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 9 月 7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不合程式。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