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63 號聲 請 人 朱家一
江德輝陳榮洋上列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更正憲法法庭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86 號裁定有所疏漏,敬請更正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86 號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明顯疏漏、錯誤,而聲請更正,核屬對該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