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64 號聲 請 人 王銓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退還罰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第 80 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款、第 59 條定有明文。
三、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判決業於
111 年 10 月 1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 112 年 10 月
19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2 項所規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