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75 號聲 請 人 魏蔭鳳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40 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40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