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78 號聲 請 人 劉傳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38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647 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