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80 號聲 請 人 胡凱逸上列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471 號、第 476 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