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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8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89 號聲 請 人 陳展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7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未依法調查相關事證,而有違背法令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151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所陳,聲請人係就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所為正確與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