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0 號聲 請 人 林良謨上列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裁定(下稱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