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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9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4 號聲 請 人 李萬成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輔字第 11011005740 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

憲法法庭以 112 年審裁字第 1473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次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