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9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5 號聲 請 人 余嘉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63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判決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