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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9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6 號聲 請 人 胡維珊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0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