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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0 號聲 請 人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月霞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具體審酌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違法事實,逕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僅泛指系爭裁定未審酌聲請人所提之具體違法事實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