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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1 號聲 請 人 許瑞麟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理由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勞工生存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僅泛指系爭裁定就勞動基準法解雇之認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未慮及聲請人受職場霸凌之事證、未遵守民事訴訟程序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