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7 號聲 請 人 黃雅娟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73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3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四、惟系爭判決二已於 111 年 4 月 28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於 112 年 10 月 3 日方提出本件聲請,已逾 6 個月不變期間,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