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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1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8 號聲 請 人 林于盛訴訟代理人 陳憲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74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 8 條之控訴原則及憲法第 16 條防禦權與辯護權等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係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告訴人陷於錯誤之原因認定與起訴書記載有所不同,及依卷存證據尚不能證明聲請人有施用詐術云云,核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