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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1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9 號聲 請 人 陳旭騰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交上字第 108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 22 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