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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31 號聲 請 人 陳祺昌上列聲請人因補償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補償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探其真意,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泛稱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審級制度不清及行政法院見解違誤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