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40 號聲 請 人 朱志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73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7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是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