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62 號聲 請 人 郭○宏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侵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上開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聲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