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64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向本庭提出補充 112 年度憲民字第 752 號聲請案(下稱原聲請案)之回復原狀聲請狀,並爭執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5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查原聲請案業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於 112 年 11 月 6 日作成 112年審裁字第 1802 號裁定,聲請人無從再予補充聲請理由,本件應視為重行聲請案。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