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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0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02 號聲 請 人 林思宏上列聲請人因強盜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056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3 項及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05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以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確定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聲請人另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6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刑之部分重行科刑,是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前二確定終局判決之違憲與否為具體之指摘,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