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05 號聲 請 人 陳柏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039 號(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5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240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未提出上訴理由逾期已久、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不得據以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