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3 號聲 請 人 張立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4 條第 1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並非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未釋明其確有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雷超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