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6 號聲 請 人 陳建宏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

林司涵 律師劉彥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3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第 2款、第 96 條第 4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之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1 條言論自由權、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22 條之一般行為自由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