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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7 號聲 請 人 吳淨馳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28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 8條之 1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民自由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987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