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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9 號聲 請 人 陳鈺蕙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580 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58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援引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認相對人之配偶權即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受到侵害,判命聲請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乃係對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有根本上錯誤理解,而未正確解釋、適用上開法律,導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人格權受有侵害,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6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