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22 號聲 請 人 王健梆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監獄行刑法第 16 條規定違反憲法第 15 條人民生存權、第 10 條人民有群居住權及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聲請大法官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用盡審級救濟,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