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30 號聲 請 人 許朱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許聲請人脫離土地共有關係,致聲請人須另行協議或起訴分割共有土地,且未就法院所囑託鑑定之一人事務所,說明其性質為機關或團體,即豁免鑑定人之具結義務,已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80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判依個案情形,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裁量有所指摘,尚難認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