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33 號聲 請 人 崔重基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獎勵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9 號判決,採納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違憲見解,又認涉及刑事案件之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期間,須待刑事判決確定且送達行政機關,始起算 2 年除斥期間,致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9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7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