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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34 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13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 年度聲再字第 617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104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 116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第 273 條、第 278 條及第 28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四)、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五),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查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三及四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一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及五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查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一及三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四及五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