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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4 號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金鎮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0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