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58 號聲 請 人 程上育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95、1208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95、1208 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撤回,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