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04 號聲 請 人 宋慶輝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9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寄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9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予受理。然該案實已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受理要件,爰提出聲明異議狀,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審酌該案並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