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12 號聲 請 人 劉榮華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20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