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37 號聲 請 人 吳弘毅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934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及第
53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雖適用系爭規定,惟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已具體敘明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