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4 號聲 請 人 鐘文莉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 111年度上聲議字第 8577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