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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14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41 號聲 請 人 劉智強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聲請人接受適當處遇之機會,而駁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所提起之非常上訴,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在憲法保障下應有之生存權、健康權及人身自由。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