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48 號聲 請 人 王榮男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888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共 1 次之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44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88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均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