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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15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52 號聲 請 人 黃臆襁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