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54 號聲 請 人 廖美燕
陳奕宏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0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於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3 日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惟聲請人於 112 年 3 月 30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