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55 號聲 請 人 陳首縣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毒聲字第 100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