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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18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80 號聲 請 人 蘇紹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7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7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