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9 號聲 請 人 許資彬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51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116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未敘述理由,且逾期已久,而於該院判決前仍未提出為由,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