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94 號聲 請 人 林谷峰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