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95 號聲 請 人 紀永芳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49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 112 年 3 月 31 日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