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12 號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侯培坤上列聲請人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91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91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作業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作業要點,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作業要點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