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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2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27 號聲 請 人 廖強任上列聲請人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79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違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 112 年度台抗字第 484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